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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号”后恶意找回构成盗窃!游戏大神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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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
游戏代练、账号交易
等市场行为日渐活跃


游戏“大神”
卖出装备优良的满级账号后
不想从头练起
便钻空子利用“人脸识别”等方式
 私自将账号找回并占为己用 
殊不知自己已触犯了刑法









近日,彭州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恶意找回自己已出售游戏账号案件,认定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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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网游玩家尹某因工作繁忙无暇“上号”,便将自己的账号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游戏代销平台,并与该平台签订账号转让合同,平台通过支付宝向尹某转账完成账号交易。因该账号装备优良、已达满级,遂成为游戏中炙手可热的“金饽饽”,代销平台很快将此账号以1.2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另一玩家余某。


2023年5月,余某正准备“上号”激战一番,却发现账号被盗无法登录,便赶紧向代销平台反馈情况,平台联系尹某询问能否帮忙找回账号,但均未得到回复,无奈之下遂报警。


在警方的调查下,真相浮出水面——原来尹某时隔一年半后忽然想回归游戏,但又不想注册账号再一级一级地慢慢练号,便动起了歪心思,其利用网游平台机制漏洞,以“人脸识别”、上传身份证照片等方式将已经出售的上述游戏账号恶意找回,同时还将账号绑定手机号更换为另外的手机号。2023年5月,尹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综合其自首的情节,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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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取游戏账号为什么构成的是盗窃罪?


本案中,游戏玩家在出售游戏账号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找回”账号,承担的可能将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而是已经触犯了刑法,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非物化的一种财产形式,是一种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流通的商品,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现实财产。游戏账户和装备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兼具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已在市场上广泛流通交易,正常真实的交易受法律保护与救济。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是盗窃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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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网络游戏账号交易可提升用户游戏体验,在不违反服务协议所约定的使用期限和适用范围等条件下,可与他人进行账号交易,但交易者应注意选择正规交易平台,并签订交易合同,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此外,呼吁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公平诚信的交易市场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切忌触碰法律底线。




“卖号”后恶意找回构成盗窃!游戏大神获刑 »插图3·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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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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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20期>本文部分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报,在此致谢!供稿丨彭州法院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胡思行
三审丨周力娜


【文章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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