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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尚朋高科”女传销骨干获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加盟骗局 pianjujiemi 1010浏览 0评论
利箭无数次说过“尚朋高科”是来自于美国的传销骗局,许多参与者偏偏要说“尚朋高科”骨干的交税问题,这牛头不对马嘴的辩解,只能说:别转换概念,上税就是合法的啦?错!拿两个案例就可以说明“上税不等于合法”:
四名“尚朋高科”女传销骨干获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插图

1,在早年,有不少报道,在一些大酒店里面有聚众赌博或卖淫嫖娼被警方打击抓捕,判刑了,大酒店上税没有?当然上税了,那为什么还要抓捕大酒店里面的赌博人员或卖淫嫖娼人员呢?并且还追究大酒店的法律责任?

2,天津权健,已经定型是传销,请问:天津权健的许多会员都是上税了的,公司也是上税了的,为什么上税了,还是定型传销?传销与上税何干?上税了就能豁免违法犯罪行为?错!警方在打击任何一个传销平台的时候,首先是判断这个平台有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是看上税不上税的问题!

非常可笑的是,“尚朋高科”传销人员还拿“尚朋高科”信用卡来忽悠大家,能办理信用卡就是合法的了?已经跑路或者被打击的一些互联网项目平台都有信用卡!不足为奇!你参与“尚朋高科”,就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了?错!该抓的还是要抓!该判刑的还是要判刑!

四名“尚朋高科”女传销骨干获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插图1

更可笑的是,明明就是来自于美国的传销,偏偏要说成是“国家项目”,偏偏要说是“打造七亿中产阶级”,能不能不撒谎?

电视台曝光“尚朋高科”


四平警方抓捕一部分“尚朋高科”传销人员的报道:

4月22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公布了四名“尚朋高科”女传销骨干获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判决书:

四名“尚朋高科”女传销骨干获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插图2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朵、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明知“尚朋高科”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具有传销性质,仍以“尚朋高科”系国家支持,成为会员并连续缴纳24个月会费可以参与分红并获取高额回报为幌子,层层发展会员加入“尚朋高科”,并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获取报酬。已查明张某朵伙同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等人发展的会员中王某某缴纳会费7778元、郜某缴纳会费17835元、许某缴纳会费23520元、王某缴纳会费54290元。至2020年11月,张某朵、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在“尚朋高科”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通过发展会员张某朵获利185844元、袁某霞获利22602元、贾某香获利13432元、张某芹获利7290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朵、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明知“尚朋高科”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具有传销性质,为获取非法利益,引诱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朵、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除张某朵对违法所得数额提出异议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张某朵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张某朵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张某朵系从犯,张某朵违法所得数额应减去其缴纳的会费以及为会员垫付的会费,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袁某霞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袁艳霞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公诉机关指控。另查明,淇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对张某芹等人涉嫌诈骗案进行侦查。被告人张某朵于2020年12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霞于2020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贾某香于2020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张某芹于2020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张某朵、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和所知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朵、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朵、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朵、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所知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朵、袁某霞、贾某香、张某芹无前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张某朵的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与类案处理结果相悖,与同案人的处理结果不一致,不予采纳。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袁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贾某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张某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八百四十四人民币元,被告人袁某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零二元,被告人贾某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三十二元,被告人张某芹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九百零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谁还在宣传“尚朋高科”是“国家项目”,谁还在说“尚朋高科”是合法的投资项目,利箭在行动只能给你这个图片四名“尚朋高科”女传销骨干获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插图3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还在参与“尚朋高科”的人,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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