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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充电桩要小心!“中源乐充"宣称不仅有充电收益还有广告收益,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

传销骗局 pianjujiemi 855浏览 0评论
警惕以投资共享充电桩为名的非法集资为进一步提升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普及金融知识,切实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陆续推出了“金融微课堂”系列。今天,我们一起来共同学习——警惕以投资共享充电桩为名的非法集资。

近期,国内部分地区新能源科技企业、网络科技企业打着“响应政府号召,提倡节能减排”等旗号,通过口口宣传、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宣称购买共享充电桩获得产权,公司代为管理,消费者可获得广告收益、租赁收益或投资分红等,每月提现,以高利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个真实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A市分局正在侦办犯罪嫌疑人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之间,犯罪嫌疑丁某在A市建设路21号利用A市中源乐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B市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中源乐充(B市)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充电桩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了解,“中源乐充”的运营中心位于B市,该公司宣称投资一个14KW一体式双枪32寸液晶广告屏交流桩,总费用为32000元,使用年限10年。每个广告屏可承接10条广告循环展示,每条广告每周收取广告费100元,每年收益52143元,桩主获取总收益的50%,那么10年桩主获取的广告收益是260715元,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81.5%。2021年8月,B市内“中源乐充”门店已全部关闭;不久之后,“中源乐充”的资金兑付也因资金链断裂而停止。
该案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
关于“共享充电桩”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如下:
“共享充电桩”虽给每位投资人印发了自制的“产权证”,但其自制的“产权证”未经过国家产权部门登记,不能证明充电桩已真正属于投资人名下。“共享充电桩”一般都建在外地,投资人不能及时掌握充电桩实际情况,存在一桩多卖甚至根本无实物的风险。由于“共享充电桩”通常是利用广告运营获取较高收益,缺少稳定性和持续性,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
泰安市处非办提示: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个人直接融资,不得违规接受、归集消费者的资金。上述交易形式,存在一桩多卖甚至根本无实物交易的风险,实质是以此为噱头,变相非法集资。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举报报警。
[此文来源: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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